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財經兩部修正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辦法


經濟、財政兩部聯合發布修正「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區內事業辦理年度盤存,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之進口保稅貨品,因故無法進廠列盤者之補盤程序;區內事業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辦理外銷品沖退稅。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實務上有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之業務,增訂區內事業保稅貨品運往保稅工廠與其他保稅區一致性規定。
依規定,保稅貨品經核准暫存於課稅區或因委託加工而無法於盤存日運回者,區內事業應於盤存日十四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區(廠)外盤存。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除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外,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盤存後發現錯誤時,應於盤存結束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在該項貨品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之進口保稅貨品,因故無法進廠列盤者,應自提領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原進口報單與補盤存清冊向海關申請補盤,補盤後申請列入當年度盤存清冊。
區內事業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彙報: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金額內先行提貨出廠。但經核准使用電腦登帳,且其辦理按月彙報之報單號碼,可由賣方事先確定,並據以登入帳冊及相關交易文件者,得免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填具報單,辦理補稅。前項區內事業如屬專營貿易業,其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非屬區內產製產品者,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先向海關申請核准為一般優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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